滨州市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考察工作,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干部考察,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 干部考察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四)注重实绩原则;
(五)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干部考察内容
第四条 考察干部,应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五条 考察德,是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品德等方面的素质。在政治方面,应主要考察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在思想方面,应主要考察是否具有唯物辨证思想和工作方法,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创新;在作风方面,应主要考察是否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品德方面,应主要考察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胸怀坦荡,严守纪律,克己奉公,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等。
第六条 考察能,是考察干部的业务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文化程度、胜任现职能力,包括学识水平和综合分析问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语言表达等能力。应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特长,具有宽广的眼界和视野;是否统筹全局,把握规律,多谋善断;是否有知人善任、驾驭局面、处理实际问题的组织领导才能;工作是否指挥调度得当,行动协调,以最少人力、物力取得最大效益;是否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第七条 考察勤,是考察干部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应主要考察是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对工作精益求精,勤奋敬业,任劳任怨;是否有坚强毅力,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扎实实干,摸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八条 考察绩,是考察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实践中取得的绩效。绩是德、能、勤的综合反映。应主要考察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发挥的具体作用,完成任务数量、工作质量、效率及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科学发展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第九条 考察廉,是考察干部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应主要考察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
第三章 干部考察程序
第十条 干部考察程序,是干部考察工作所遵循的步骤,一般包括考察准备、与考察单位沟通、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考察、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听取纪检机关意见等环节。
第十一条 考察准备工作:
(一)确定考察任务,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任务、考察内容、考察范围、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及时间安排等。
(二)根据考察对象现在岗位、拟任职务的特点和要求,抽调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干部工作、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考察组,每组至少两人。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进行拟任岗位研究,本着人岗相适的原则,了解与考察对象现任或拟任职务有关的方针政策及专业和社会知识。
第十二条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沟通情况,就考察工作方案及安排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为3天。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领导班子副职同级别干部、内设机构正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科室全体人员、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五条 书面征求意见,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全体人员除参加个别谈话考察外的人员。具体范围由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商定。
第十六条 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情况,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等方式,了解、印证和核实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查阅干部档案及有关资料,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家庭情况、主要经历、以往考察评价、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群众反映大、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要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邀请纪检机关参加。
第十九条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思维敏捷、口头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情况,核实考察谈话反映情况,或请考察对象本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说明,增进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条 听取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协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
第四章考察情况分析
第二十一条 考察情况分析,是对干部考察过程中收集了解到的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的主要特点和本质特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成员对反映考察对象的看法、评价、使用意见等情况,进行梳理归类,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考察对象初步的看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对每个成员了解到的情况和各种意见进行综合汇总,经归纳整理,形成对考察对象总的看法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集体讨论研究,深入分析综合,充分论证,统一认识,最终形成对考察对象的评价结论和使用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具体分析和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不足,是干部考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从谈话对象反映的不足,从考察对象所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的职业特点,从存在不足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第五章考察材料撰写
第二十六条干部考察材料,是对考察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是干部考察结果的表现形式,是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干部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不足,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情况。
第二十八条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形成的综合评价意见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应着力表述个性特征,既能反映考察对象全貌,更要体现个性特点,注意挖掘有代表性、反映特点的事例体现考察对象业务特长和发展潜力;评价应恰如其分,引用事例和数据准确无误,对考察情况做出客观、准确、恰当的评价和结论;文字应详略得当,用词贴切,朴实简练,篇幅一般在1200-1500字之间;应反复推敲,慎重对待,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二十九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形成干部考察情况报告,包括考察工作实施情况、对考察对象考察情况、评价使用建议等。对考察中重要问题专项调查和群众来信来访调查核实及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也要重点报告。
第六章考察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考察结果的运用,是干部考察工作的落脚点。根据考察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选拔任用、职务调整、评定考核等次、实施奖惩等,是考察结果运用的具体体现。
第三十一条将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进行职务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将考察结果作为评定干部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将考察结果作为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人员和考察对象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察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对干部考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考察组成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或伪造考察有关材料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考察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bet注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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