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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时间:2017-06-08 10:23:43 来源:bet注册 作者:人才办

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滨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滨州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通过培养引进人才,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的良性格局,改造提升全市纺织、化工、机械、食品、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培植壮大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区域特色产业。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到2020年,引进培养20个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新建或升级30个高层次人才载体、引进50个外国专家人才项目,为滨州打造“两城四集群一基地”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财政部门综合运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全方位支持全市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山东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结合滨州实际,对全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除享受省扶持政策外,再通过项目资助、项目贴息等方式,根据企业支持力度,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全职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基金支持。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对专家本人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引进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对专家本人发放50万元人才津贴。引进海外人才获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开展留学人员来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评审,除享受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政策支持外,每个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六条  引进各领域重点人才。全职引进市外国家级、省级医疗卫生、教育教学、文化体育、工程技术、现代农业、科技服务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准),并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除享受正常职称工资外,管理期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人才津贴。对特需人才,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全职引进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及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的技能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才津贴,同时,对此类人才,市内职业技术院校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第七条  支持柔性引进各类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工作兼职、项目聘用等方式灵活引进各类省级以上人才来滨技术合作、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智力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的,给予与国家和省相同的资助;每年评选一次市级优质引智项目,重点项目、常规项目分别按每个5万元、2万元给予资助。

第八条  鼓励大学生来滨就业创业。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准),第一年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人才津贴,以后根据发挥作用情况逐年分别提高100元、50元,期限5年。

第九条  建立人才“伯乐奖”。全职引进培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县区、市直部门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引进培养单位给予奖励。引进培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给予引进培养单位30万元奖励;引进培养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培养单位10万元奖励。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构建全方位引才体系。定期发布重点引才目录,建立开放共享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平台,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实现线上线下精准引才。充分发挥企业、学校、医疗单位、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的作用,支持项目引才、载体聚才、以才引才。在海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聘请引才大使,构建常态化人才联络网。支持建设人才服务产业园,运用市场机制引才,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鼓励引进人才中介机构。鼓励企业兼并收购国(境)外研发机构或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外地优秀人才。将招才引智纳入各级各单位外出招商、考察、培训等活动的重要内容。成功引进1个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视同完成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在滨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与引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评选制度。定期评选“十佳滨州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佳滨州创新型企业家”“十佳滨州青年拔尖人才”“十佳滨州首席技师”“十佳滨州乡村之星”“十佳滨州名医”“十佳滨州名师”“十佳滨州文化英才”“十佳滨州和谐使者”“十佳滨州现代服务业人才”“十佳滨州创业明星”“十佳滨州金融之星”“十佳滨州乡镇农技人员”等,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梯次培养工程。按杰出贡献企业家、创新型企业人才、初始创业人才三个层次梯次培养企业家。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表现良好的企业董事长授予市杰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应邀参加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创新型企业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经信委等部门联合确定,实行重点培养。初始创业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创业大赛等方式遴选确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党委联系企业家制度,分行业建立企业家协会,实行企业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实施企业家创新创业引领行动,对企业家分领域、分层次开展常态化培训,重视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教育,每年选拔一批优秀企业家赴海内外考察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滨州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3年。在管理期内,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人才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等创新活动。每年选拔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医名师、文化英才、青年拔尖人才分类进行高端培训、学术交流和精准培养。对用人单位选拔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到国外进行培训交流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拓宽途径培养高技能人才。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推行校企合作、工学合作和顶岗实习。以企业行业为主体、以职业和技工院校为基础搞好技能人才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全面推进技术技能人才校企联合培养,优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人才培养模式。对建成的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扶持。落实政府对职业培训奖补激励政策,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技术院校创建技师学院,大力开展“金蓝领”培训,每年选拔部分高技能人才进行技能大师培养。每年举办一次市级技能大赛,从优秀选手中评选“滨州市技术能手”。每年评选一次“滨州市突出贡献技师”,鼓励支持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实行首席技师进校园制度,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邀请企业技术人员授课,定期选拔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实践锻炼,新招录专业课教师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省、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应到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担任兼职教师。企业高技能人才在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的,评选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强化实用人才培养和素质提升。鼓励行业、企业着眼发展需求和岗位需要多种形式培养金融、法律、网信、商贸、现代服务等各类实用人才。每年通过“进名校”、“进名企”、组织名家讲座等形式加强各类人才培训。支持各类实用人才走进农村、企业和社区,为基层一线服务,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积极培育创业人才。按照《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各级设立创业大学,免费开展创业培训,邀请成功企业家组建创业导师团。每年举办全市创新创业大赛,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评选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据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才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受益分配等事项后,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对初始人才创办企业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标准进行奖补。对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吸引支持滨州籍人才回乡创业。对全市紧缺专业、家庭困难的滨州籍在校大学生择优定向委托培养。建立滨州籍外地人才名录库,开展渤海英才故乡行活动,激发人才回乡创新创业,为家乡引才荐才。

第十九条  对人才创新研发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或团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规定,同级财政分别按奖金数额1211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章  载体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共建技术研究院。深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支持县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建成后经第三方评价绩效优秀的,每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用于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众创园”、“创客空间”、“创业大学”、“星创天地”、创业孵化器(基地、园区)等创业载体。按照《滨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30万元资助。新建一处经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人才平台载体建设。按照《滨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鼓励建立科技公共服务联盟,推行“创业券”、“创新券”制度,对人才使用仪器设备、科技服务、创业孵化等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第五章  融资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县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市本级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再担保公司,各县区设立不少于3亿元的投资基金,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银行,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信贷支持。鼓励建设人才服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对我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融资融券效果良好的金融创新平台,政府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股权众筹等新型融资服务,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展。支持建立路演中心,组织创业人才路演展示,帮助创业人才合法募集资金。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协办代办居留居住、出入境许可、档案管理、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滨州人才服务云平台”,嵌入高层次人才线上服务窗口、人才项目对接平台、服务基层平台、人才载体资源展示利用等功能,实现政府服务人才、人才服务基层、人才创新创业各类要素有效、便捷、顺畅对接。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金保障。按照《预算法》规定,市财政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财力情况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平台载体奖补、创新创业资助等,并随财力增加逐年提高。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创新人才投入方式,提高人才投入绩效,运用后补助、自主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第三十条  积极支持人才招聘和智力对接。各级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型人才招聘和智力对接活动,市财政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市、县区每年组团参加深圳高交会、大连海创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定期到海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政策推介和人才招聘,到大院大所开展对接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鼓励县区规划建设、改造租赁人才公寓。在滨申报入选全职(兼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的国内外人才,管理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

第三十二条  编制保障。对我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已满的,由编制部门设立部分机动编制予以协调办理。对高校、科研院所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依据原工作单位安排到对口单位。

第三十三条  配偶子女安置。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工作;无法对口安排的,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按从事工作、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向有关单位刚性轮流安置。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协调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子女系普通高中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政策优先安排到公办高中就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选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优先支持产业化成熟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人才奖励补助实行“储备金”制度,根据人才服务期限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建立人才失信“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优化人才服务制度。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加强人才工作者培训。设立“滨州市人才节”。利用网络等新型舆论平台,创新形式广泛宣传全市人才政策、“人才伯乐”和人才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每年为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健康查体,组织休假考察活动,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规定所称全职引进,一般指在滨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滨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国家“千人计划”外专项目获得者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柔性引进,一般是指不转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

第三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在滨创新创业,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相当于此层次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国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享受国内人才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资助,除明确发放给个人部分外,全部用于单位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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