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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06-08 10:25:14 来源:bet注册 作者:人才办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现制定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 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1.  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

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各单位人才服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落实责任主体。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规范政府审批收费事项。规范和优化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流程和收费事项。

2.  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分离,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认定、项目申报、创业扶持服务等职能,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创新“互联网+人才”服务模式。

推进政府购买人才服务。将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才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等机制。

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培训、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吸引国内外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驻滨州,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构建产业集聚、功能完备、服务优化和便利共享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人才约束机制。建立人才失信“黑名单”制度,合理明确失信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市人才诚信体系建设。

3.对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

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可到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的民办非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领取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实行出国审批区别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按有关规定,其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二、 人才引进机制改革

4.开辟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建立线上线下精准引才机制。开发建设人才需求精准对接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人才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对人才的信息进行匹配对接,方便用人单位网上引才。鼓励支持专业团队赴海内外高校等点对点对接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引才政策。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通道。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人才引进机制,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能力、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保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政策上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技术顾问、客座教授、假日专家、星期天工程师等,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奖励补助。建立引才奖励机制,对引才贡献突出的个人、企业、中介组织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

5.搭建招才引智平台载体

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在国外、市外建立研发机构、孵化基地,就地吸纳高层次人才和高端技术资源。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设立访问学者岗位,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开展合作研究。深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鼓励各县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搭建国际化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组建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建立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其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待遇。加强引进海外人才载体建设,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大对留学人才创业扶持力度。

6.改进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

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人才。对于市外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先行聘用。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收入倾斜。研究制定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管理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力度,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人才库。

7.加快推进金融人才集聚

拓宽金融人才引进渠道。研究制定金融人才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各县区、金融机构引进培养一批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鼓励培育发展金融人才中介机构。探索实施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立金融高端人才特聘岗位制度。定期组织市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到国内重点高校招聘储备金融人才。

大力引进培育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引进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特色的城商行、外资银行以及有实力的证券、期货、专业性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融资机构等,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强化金融人才培养管理。建立全市金融人才数据信息库。积极选拔一批技能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的一线金融骨干参加“齐鲁金融之星”评选。实施金融人才素质培养提升项目,定期从全市各类金融机构中选派部分优秀金融人才到国内外参加专题培训。将金融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市、县分管或从事金融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金融知识专题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申请省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建立金融人才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 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8.大力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双创”引领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龙头”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创新创业。组建创业导师团,邀请成功企业家对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科技型创业人才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建立完善企业家管理服务机制。加强与企业家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分行业成立企业家协会,建立企业家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企、银企、校企沟通合作平台。完善企业家定期培训制度,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基金,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家、“创二代”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分系统、分层次开展常态化培训,提升企业引才育才用才能力,引导企业家增强社会责任感,落实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依法纳税等各方面政策规定。

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试行市杰出贡献企业家参与全市重大战略决策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全市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家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

9.积极探索青年人才培养方式方法

深化实施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落实全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每年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积极支持其参与或主持重大项目、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促其尽快成长。加大对35岁以下、具有研究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资助力度,支持他们开展探索性研究和原始创新。

加强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选拔部分35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青年优秀科技工作者、骨干教师、医务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交流。

10.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建设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各县区通过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扶持发展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大学、创客学院、星创天地,改造或新建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

搭建大学生创业平台。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市属高校设立校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完善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支持,搭建青年创新创业信息交流、资源对接、项目孵化等平台。

11.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从职业技能等级、职称评定、编制、岗位聘任、待遇等方面加大激励力度,建立技能人才奖励长效机制。实施高技能人才“双特建设工程”,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培育一批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健全企业、行业领域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定期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对于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的技能领军人才,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可以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推进技术技能人才校企联合培养。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半工半读、顶岗实习”的模式,建立一体化的专业课程体系,实现课堂教育与企业生产的有序对接。在全市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建立政府对职业培训进行奖补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创建技师学院,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新招录专业课教师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入选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的,管理期内应到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担任兼职教师。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在市内职业技术类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的,评选市首席技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整合培训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争创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按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给予资助。

四、 人才流动机制改革

12.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及时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人才等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13.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离岗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企业、高校、科研人员可互相兼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企业可设立“科技创新岗”,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14.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加强科技、教育、农业、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确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深化实施人才服务“春风计划”,积极支持各类人才专家走进农村、企业、社区,为基层一线服务,对参与专家给予经费补助。制定加强基层一线全科医生、儿科医生、护理人员等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完善待遇、培训、职称、养老等各方面政策,提高基层诊疗服务能力。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放宽基层专技职称评定门槛。强化基层工作经历在职业发展中的竞争优势,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设立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单独评审。对长期扎根在基层一线从事生产、教学、医疗、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或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 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改革

15.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推进人才分类评价。落实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建立适应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用人主体和不同岗位需求的职称评定办法,建立重能力、重贡献、重实绩的人才激励导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降低或取消相应论文要求。

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引入专业机构评价人才。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人才机制,由独立的社会机构对各类人才进行专业化评价,推进人才评价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

推进职称自主评审。选取部分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

16.调整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探索项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制度。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方式,实施科研项目法人负责制,赋予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行调整的自主权。提高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决策权。

调整劳务费支出比例。调整科研经费支出结构,明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支出范围。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赋予研发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受行业、企业委托开展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合同任务完成后相关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收益进行管理,研发团队按照合同自主支配经费,赋予团队负责人内部收益分配权。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方法。实行有利于人才创新和规范管理的经费审计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按照有关规定,允许项目负责人在经费总额不突破的限制条件下,对预算各子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探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17.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科研人员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95%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允许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考核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等落地转化与应用,重点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以及优势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等,优先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入库项目。

调动用人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学科性公司”运作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学科团队、科研人员、社会资本共同入股成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园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支持市外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来滨设立法人分支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并与市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的事业单位,优先推荐参评相关表彰奖励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18.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

统筹人才专项资金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改进重点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方式,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设立创投基金。加大融资扶持,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探索建立人才项目众筹众投信息平台,建立创投基金容错机制。

探索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开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投联动等新型信贷业务,加大对自主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六、 人才工作运行机制改革

19.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将人才工作列入党建述职。强化“一把手”抓“第一资源”,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才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人才工作。注重发挥组织部门在人才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强化人才工作考核。实行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提高人才工作在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建立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协同推进机制,引进不同层次人才视同引进一定数额的到位资金。

20.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

建立全市人才智库,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健全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和考察休假制度。深化完善“人才服务卡”制度,突出个性化服务,全面提升服务人才工作水平。

21.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将人才宣传列入全市宣传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重视开发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典型事迹、宣传人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行动、宣传各单位重视人才工作的创新做法,努力营造尊贤重才、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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